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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古遺址調查研究發掘採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化資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機關依本辦法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報告檢核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機關於廠商履約過程,應指定專人確實監督掌握該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得辦理分段查驗,其結果並得供驗收之用。
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成立考古遺址採購查核小組,定期查核考古遺址有關採購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