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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博物館設立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私立博物館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私立博物館之歇業申請後,應將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對外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