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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審議會就投資案審議之基準如下:
一、營運計畫書之結構嚴謹度、完整度及充實度。
二、營運計畫對產業效益之影響。
三、經營團隊執行力及競爭力之評估。
四、財務規劃之合理性。
五、風險控管之穩妥性。
六、行銷推廣計畫之完整性、具體性及可行性。
七、回收計畫及預估收入評估之務實性及精密度。
八、投資協議之適當性及穩妥性。
九、申請次數。
十、投資金額及占該次募資金額之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