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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會以七人至二十一人擇定一單數之董事組成之,設有監察
人者,監察人以三人至五人組成之。董事、監察人名額中應各有三分之一
以上具有從事科技事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董事、監察人之任期每屆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超過十五人以上
者,應置常務董事五人;監察人超過三人以上者,應置常務監察人一人。
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或任期屆滿後之改選、改派,均應報經本會核備後,
始得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