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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建教合作獎勵暨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局得協調園區科學工業,結合學術研究機構,辦理科學技術人才訓練
。所需經費除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外,並得向國科會科學技術發展
基金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