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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租用土地興建建築物或其他雜項工作物者,應於租約訂立後三個月內
向管理局依園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景觀管理維護要點之規定設計,並依
建築法及有關法令申請建築執照,動工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