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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輔導人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業輔導人員聘用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學校或各該主管機關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予以解聘:
一、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