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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被保險人自付之保險費,由各要保學校按月扣繳,連同學校負擔及政
府補助之保險費,於當月十五日以前一併彙繳承保機關。
要保學校對應繳納之保險費,未依前項規定限期繳納者,得寬限三十日;
如在寬限期間仍未繳納者,除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外,依法訴追,並自
訴追之日起,在保險費未繳清前,暫停給付。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查明原因,必要時得視其情節對
要保學校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