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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學校軍訓武器安全狀況,除由各校逐日實施安全檢查外,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於每學期對各軍械庫安全狀況及武器保養維護情形,須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提高警覺,改進其缺點。教育部每年得派人至各校對軍訓教育武器實施定期清點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