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參加競賽之運動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全中運比賽當學期,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於公、私立學校註冊在學之學生。
(二)非學校型態高級中等教育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依法取得學籍或持有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
二、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為限。但同一教育階段未曾代表任何學校報名參加全中運、輔導轉學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受一年以上學籍之限制。
三、參加國中部者,不得逾十六歲;參加高中部者,不得逾十九歲。但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核通過者,得延長年限至多二年。
前項第三款年齡,以計算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