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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頒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審查前條所定申請獎勵案,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應設國光體育獎章及獎助學金審查會(以下簡稱獎審會)。
前項獎審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體育署署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體育署署長就體育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體育團體及機關代表聘(派)兼之;體育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