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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雇主聘僱外國留學生,有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本法之規定處理: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留學生。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留學生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留學生。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