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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特殊教育學校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特殊教育學校應於十日內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申訴人。但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