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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學校在學習活動中應培養學生終身學習之理念、態度、能力及方法,並建立其終身學習之習慣。
各級學校得開辦回流教育,提供學習機會,以滿足國民終身學習需求。
前項回流教育,指個人於學校畢業或肄業後,以全時或部分時間方式,再至學校繼續進修,使教育、工作及休閒生活交替進行之教育型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