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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
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