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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級政府,應寬籌社會教育經費,並於各該教育經費預算內,專列社會教
育經費科目。
邊遠及貧瘠地區之社會教育機構經費,由上級政府補助之。
各級政府得運用民間財力籌設基金,以推行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