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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或主聘學校應與專職族語老師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職族語老師之權利義務。
二、擔任工作項目及工作考核。
三、契約期間薪資及支給方式。
四、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