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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