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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般大學、科技大學、技術學院及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境外專班,應依下列規定及專科以上學校開設境外專班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一、開班條件:
(一)學校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且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事件。
(二)所設班別以學校現有之學院及科系所為限。
(三)學校與合作對象應訂有合作協議。
(四)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二、招生學制:
(一)日間及進修學制二年制專科班。
(二)日間及進修學制學士班(包括二年制及四年以上學制)。
(三)日間及進修學制碩士班。
(四)前三目規定均包括在職專班。
三、每班招生名額上限:專科及學士班為六十人,碩士班為三十人,其均包括日間及進修學制,名額得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列入招生名額總量計算,學校應於衡酌教學資源及確保國內教學品質原則下規劃之。
四、師資條件:各專班得視課程需求,聘任當地教師或業界專家進行授課,並應有一定比率以上之課程,由各校專、兼任教師授課;其一定比率,由本部每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