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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及獨立學院教師聘任待遇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教師以專任為原則,應於辦公時間在校服務。教授、副教授、講師基本授
課時數每週分別為八、九及十小時,不滿規定時數者,照兼任待遇。但擔
任行政事務或實際上須以充分時間從事實驗或研究,經學校允許,得酌量
減少授課時數。
教學實驗之時間,以兩小時作一小時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