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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生申評會應對申訴案件提出討論及評議,經決議之評議書應由學生申評
會之主席簽署。申評會之評議、表決及其他委員個別意見,應嚴守秘密,
涉及學生隱私之申訴案與申訴人之基本資料均應予以保密。
評議決定書應包括主文、事實、理由等內容,不受理之申訴案件亦應做成
評議書,明列主文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