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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施行前,已聘派任之委員,符合本法規定者,得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或重新遴選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