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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館應業務之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並聘請學者、專家
為顧問。
前項委員及顧問,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