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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幣在臺灣地區管理及清算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銀行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金融機構買賣人民幣現鈔,應依結匯人之身分查驗下列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
稱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二、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國家或地區人民:護照、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
四、非前三款所定之結匯人:本行許可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於經許可辦理人民幣買入業務之收兌處準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