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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取得人於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而未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且繼續持有至施行日者,應自施行日起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等事項,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申報及公告。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