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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對不特定人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下列書件,送由同業公會審查並附審查意見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期貨信託基金審查表。
三、發行計畫。
四、期貨信託契約。
五、公開說明書(國外募集者免)。
六、董事會募集期貨信託基金之議事錄。
七、期貨信託基金經理人符合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
八、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經核准得自行保管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信託監察人無第六十六條規定之情事之聲明書。
九、律師就期貨信託契約與契約範本不符之內容,出具合理且對受益人權益之保障與契約範本相較,並無不足情事之意見書。
十、期貨信託基金申請募集相關書件內容正確無誤、完整並已依最新法令記載之聲明書。
十一、募集以外幣計價之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中央銀行同意函影本。
十二、全權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從事期貨交易或投資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所定之書件。
十三、委任國外專業機構提供顧問服務者,應檢附與其簽署之契約。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