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不予登記:
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登記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
三、違反本辦法或證券、期貨交易管理法令,情節重大。
四、依期貨交易管理法令,經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
華僑及外國人經登記後,經發現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