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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股東權益變動表為表示股東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列明股本、
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股東權益其它項目之期初餘額;本
期增減項目與金額;期末餘額等資料。
保留盈餘部分之內容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係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
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生錯誤,而為更正者。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股利等項目。
五、期末餘額。
前項損益調整、不列入當期損益而直接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損益項
目(如金融商品未實現損益及換算調整數)及資本公積變動等項目所生之
所得稅費用(利益)應直接列入各該項目,以淨額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