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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與客戶所簽訂信託契約之應記載事項,除應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或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所規定與客戶簽訂契約應記載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