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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經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處理後,其由本基金承受之資產
,應以財務顧問公司、會計師或估價師評估之價值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
管理會同意後承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