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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遷移分公司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
逾期未開始營業或遷移者,應廢止其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