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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票券商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準則定之。
票券商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保證人、交易對象或其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他票券金融公司或金融機構之董事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