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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社股及股息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年初及年底之股金總額。
二、社員結構:統計社員及準社員之組合比例。(附表五)
三、最近二年度每一社股淨值、盈餘、股息及相關資料。(附表六)
四、股息發放狀況:應揭露本次社員代表大會擬議股息分配之情形。
五、理事、監事酬勞:
(一)信用合作社章程所載理事、監事酬勞之成數或範圍。
(二)理事會通過之理事、監事酬勞金額。
(三)上年度盈餘用以配發理事、監事酬勞情形:應揭露上年度盈餘分配時有關理事、監事酬勞之實際配發情形、原理事會通過之擬議配發情形及差異。
圖表附件:
附表五社員結構.PDF
附表六每股淨值、盈餘及股息資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