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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存保公司墊付完結後,應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機關,並保留相關文件至少十年。停業要保機構如為農業金融機構,並應函報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