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漁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主任除應曾參加財政部認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徵信、授信、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累計七十二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漁會信用部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金融業務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擔任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任委任五職等以上之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具高級職業學校以上金融相關課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