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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承攬業應設置電腦及相關連線設備,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處理業務。但有特殊情形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