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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抽中人工或儀器查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變更查驗方式,或改為免驗。
抽中免驗或依規定免驗之進出口貨物,必要時,得由海關驗貨、分類估價、儀檢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改為應驗。
海關對所報運進出口之貨物或報關人所提供之單證資料認為可疑,或報關人、進出口廠商、國外供應商或收貨人在海關有不良紀錄者,得不准有關貨物免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