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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或試車牌照者,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
前項領用臨時牌照車輛之應納稅額,依第六條附表規定各類車輛稅額之中位數計算;領用試車牌照者之應納稅額,按表列汽車、機車之最高稅額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