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供製藥使用或醫療衛生消毒使用之酒精,其檢驗規格應符合中華藥典規定之標準。
前項酒精之販賣業者,應以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