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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洋菸洋酒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賣局自行銷售洋菸、洋酒,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各地分局設立供應處或門
市部銷售之。
外國菸酒公司在台分公司或其代理商經核准銷售洋菸、洋酒者,其銷售應
依公賣局所訂定之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