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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下列事項具有顯著績效時,得調增其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比率,不受第七條及第九條補助比率之限制: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二、配合政府整體經濟建設發展吸引廠商投資。
前項第二款之投資屬高污染性產業者,應優先調增其補助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