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六條各款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之支出,除第一款之額定零用金另依規定辦理外;其他各款之支出,應由各該單位預算機關按照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每月或每期之分配數,敘明事實,詳列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科目、金額,支用地區、及支用期間,商准財政部定之。
前項經核准自行保管支用之支出,應由財政部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登記,並由各該支用機關按月或按期一次或分次簽具付款憑單通知各該管地區支付機構,依本法第十九條但書第一款規定辦理支付。
如係駐在國外之機關,得由其主管機關或其他指定機關簽具付款憑單具領轉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