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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處長綜理處務,其職責如左:
一、有關支付業務與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本處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
六、本處各級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核定核轉。
七、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