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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退除役官兵報考學校缺乏學歷證件時,以左列之規定補救之。
一、報考專科以上學校轉學生及研究所新生,其學歷證件遺失時,應報請
教育部查案證明。
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缺乏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時,准繳驗左列
證件以同等學力報考,但不受同等學力錄取比率之限制。
(一) 教育部發給之同等學力證明書。
(二) 國防部發給之隨營補習教育高中同等學力證明書及在營知識青年士
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三) 輔導會發給之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