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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藉由提升產學研之國防科技研發及產製能量,以促進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建立非高機敏性國防科技之跨部會預算規劃、協調、監督等相關機制,並推動下列事項:
一、盤點得供非高機敏性之國防科技研發重點項目。
二、訂定產學研合作綜合規劃計畫。
三、鼓勵產學研人才培育發展事宜。
四、召開計畫審議會議;其成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
五、協調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相關預算編列。
六、監督相關預算之執行成效。
前項專責機關或單位,應定期向立法院報告國防科技自主及產業發展情況、預算規劃及產學人才培育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