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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人自衛槍枝持有人逃亡、失蹤,其遺留之自衛槍枝、彈藥及槍照,由隸屬之槍枝管理單位收管,並向查驗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