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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士官教育比敘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資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學生修業學籍事務,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校於學生入學後,應建立學籍表 (格式如附件四) 及成績冊 (格式
如附件五) ,記載各項修業及有關學籍等資料,並裝訂成冊,專櫃永
久保存。
二、各校學生所有異動情形 (開除、退學、降期、休學、復學、轉科 死
亡等) ,除按「國軍各軍事學校學員生修業規則」規定辦理外,應隨
時登錄於學生異動概況名冊 (格式如附件六) ,於每年規定時間內,
一次彙報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備查。
三、學生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以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者為準。如有更
正,各校應憑戶政機關之證明辦理更正。已畢業者,另在其畢業證書
上加蓋改註章 (格式如附件七) ,填妥改註事項,加蓋校印後發還學
生,該項更正改註事項,均應填列於學籍事項名冊 (格式如附件八)
內,每年定期報送所在地省 (市) 政府教育廳 (局) 及所隸屬總部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