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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省 (市) 、縣 (市) 政府應設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其任務如下:
一、中央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中央各機關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策頒之動員準備方案、分類計畫,策
訂該機關之執行計畫。
三、中央各機關頒布之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中,有關調查、編組、宣傳、演
訓、積儲等事項之配合與執行。
四、有關全民動員支援軍事動員之政軍協調。
五、戰力綜合協調業務之配合與執行。
前項會報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召集人由地方首長兼任,委員由各
該首長視需要聘兼之,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均由現職人員擔
任。
縣 (市) 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應受省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之指導,每半年召開
會議一次,如遇緊急災害事故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