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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常備軍官預備役,受臨時召集或動員召集時,按其專長、年齡、體格,依
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次序行之;其臨時召集服現役時
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年限,其應受
教育、勤務、點閱等召集,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預備役,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再服現役
,期滿仍依志願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