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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軍職專長編號區分如左:
一、報告號碼:用以鑑別非軍職專長範圍之特種人員,如將官、無軍職專
長人員、學員 (生) 、留 (寄) 醫人員,特種派職人員,及其他必要
人員等所使用之號碼,此號碼僅作為人事報告之用。
二、識別號碼:用以識別曾受某種教育人員,以作軍職專長範圍以外運用
時報告統計之用。
三、軍職專長號碼:
(一) 基本號碼:用以代表人員專長,以一組有意義之號碼,軍官用四位
數字,士官士兵用五位數字表示之。
(二) 前置符號:係用以表示擔任該軍職專長職務所需之特別資格,以及
曾任某種職務及人員身分等以特定符號識別之。
(三) 後附符號:係用以表示該軍職專長所使用之武器裝備等以特定符號
識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