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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僑務委員會 > 僑民權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申請換發或補發時,經查驗其僑居地居留證明文件仍屬有效者,其僑居身分得予移簽。